高某的证言显示:2004年8月16日,有3个人在昆明市健康路拦下了他的出租车,闪开到东盟报社的地下停车场入口处,当另一辆车达到进口处时,他们冲上去,拦下车,翻开车门,把一男一女揪下车,按倒在地,并用枪指着说“不许动”,随后,他们把这一男一女塞进一辆本田车中,扬长而去。

  至今,李佩卿的一审、重审、终审辩解人,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的朱建伟律师仍清楚地记得该案的种种细节。

  李律师说,一审开庭时,王新国当庭颠覆在检察院所做的共谋的口供,以至检察院不得不撤回起诉。重审时,他在接受各方的质证和对质时,又拒绝答复任何问题。黄明和李佩卿也当庭翻供,之后两人都同时上诉。而对于王新国的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根据证据规矩,其口供的证据效率即证明力和可托度应该低于接受质证和对质的证据;从辩方的角度看,有关没有共谋的证据占领上风;从控方的角度看,证明共谋的证据根本不足 coach手拿包,不能证明被告人李佩卿有罪。

  在这起挪用公款案中,黄明也被牵扯进来。随后,黄明终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因为在狱中表示良好,提前八个月获释,“我始终在监狱里写申述书,但直到我出来了,也没有得到谜底。这原来就是彻头彻尾的冤案。”

  为能拿回自己的巨款,李佩卿许可了。据李佩卿后来的供述,她当时找到了在昆明倒卖烟草的王新国借钱。王新国当时称自己只有98万元可借,李佩卿连同自己的2万元,凑够了100万,与丈夫黄明乘飞机到四川,交给了什邡警方,赎出了姚浩潭。

  本案中,邢台市中级国民法院终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佩卿和黄明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不成破,应予宣布无罪的辩护和辩护看法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支撑。李佩卿和黄明以挪用公款罪分辨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六年,王新国则被判九年有期徒刑。

  当时李佩卿和黄明告知他:2004年的一天深夜,两人的车停在《中国-东盟》周刊社下面的泊车场,刚欲上车,忽然冲出四五名男子,将他们戴上玄色头套,塞进一辆车中扬长而去。过了整整一天一夜,他们发明,自己来到了河北省宁晋县检察院的审判室内。“假如是这样,他们违背了关于异地扣押、拘捕的划定,不通过当地公安、检察机关,擅自到昆明抓捕。”之后,朱建伟和同所律师李庭鹏一起作为辩护律师,开展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

  黄明说,事后,他与友人在河北省女子监狱办公室,询问了鹿泉市检察院的引导及干警,“该检察院领导和干警否认了对李佩卿尸体进行检查一事,同时否认了该监狱所说的‘经鹿泉市检察院法医检查后认定尸体无外伤’的说法,并承认尸体有外伤。”黄明说。

  事隔多少年,朱建伟仍记得李佩卿被终审宣判时,他在昆明接到宁晋县看管所所长徐所长的那个电话,对方请他无论如何也要到一趟宁晋,劝李佩卿签收判决书。“李佩卿说只有让她接判决,她就会一头撞死,以死向法律讨个公平。”朱律师当天就飞到了宁晋县,“她双手死死地抓着铁栏杆,一见我就号啕大哭,泣不成声近20分钟。”

  女主编之死

  近日,本报深刻考察李佩卿案,访问了诸多当年为其辩护的律师跟与此案相干的亲历者。这个辩护律师口中的“冤案”,真的冤吗?

  就在李佩卿获准取保候审后,她却被宁晋县检察院作为网上逃犯进行追逃。2006年8月30日,她被昆明市小南门派出所在家中抓获,之后被移交到河北宁晋县公安局。2006年9月,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李佩卿提起公诉。法庭上,很多证词和证据的呈现,使该案历经四审,变得越来越错综复杂。

  “咱们请求对遗体进行拍照 coach,但监狱和检察院不赞成,我们要求自己请司法机构进行尸检他们也不批准。”黄明说,距事发已近一个月,因为还在与当地警方进行交涉,李佩卿的遗体目前仍在殡仪馆保留。

  2010年获释前的突然死亡

  追回公款变成罚款

  (李佩卿的刑期为:裁决履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8月25日起至2010年11月17日止)

  一起律师口中的“冤案”,罪犯在还有3个月就要刑满之际,死在狱中。

  此外,朱律师说,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李佩卿的羁押期限超期,长达11个月。卷宗中,记者看到检察院向法庭移送的材料里,羁押时间一共延伸了三次。第一次从2004年11月3日至12月2日,第二次是从2004年12月3日至2005年12月2日,第三次是从2005年2月3日至4月2日。朱律师说,其中第二次和第三次都违反了疑犯超期羁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朱律师说,李佩卿被抓后,2005年6月,为能离开看守所,她交了50万元“罚款”,被准予取保候审。在当年的卷宗中,记者也看到2005年6月9日李佩卿所写的一份证明:“我个人的广州本田轿车一部、照相机两部,被迫让宁晋县检察院评估作价,顶所挪用的公款。”

  该案发回重审后,宁晋县法院以保持原判结案。李佩卿仍不服,再次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邢台市中院终审发布维持原判,李佩卿入狱五年。李佩卿的突然“失落”,以致《中国-东盟》周刊社的工作陷入窘境。现在,五年从前了,位于威远街160号的这张报纸早已停刊,昔日的光辉也只写在了发黄的报纸上。

  一审中,李佩卿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仿佛并不是审判的要害,一份宁晋县检察院所出具的监视居住材料成了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这份监视居住材料显示,办案人员2004年8月16日将李黄二人从昆明抓到宁晋后,一直监视居住在宁晋县的西环旅馆。辩护人朱建伟当庭指出:宁晋检察院为掩饰自己的守法办案行动,事后假造了对李、黄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通知书等,并让宁晋县公安局凤凰派出所出具了宁晋检察院委托其在该县西环旅馆监视居住的假证明。

  据悉,王新国当时是河北省宁晋县烟草公司第四批发部主任,1996年兼任宁晋县卷烟销售公司经理。而恰是王新国当初“借”出的这98万元,给李佩卿带来了“灭顶之灾”。

  2004年深夜被从昆明带走

  《中国-东盟》周刊主编李佩卿逝世了,死在河北的一所监狱。此时,距她刑满出狱还有三个多月。五年前,她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河北邢台警方从昆明的家中抓走,随后被判5年有期徒刑。监狱方面的说明是“心源性猝死”。家眷难以接收:“她没有心脏病!相对长短畸形死亡 台灣coach官方網。当初,她就是含冤入狱的……”目前,李佩卿的遗体仍寄存在殡仪馆。

  庭上,朱建伟和李庭鹏申请法庭在辩护人及公诉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李爱菊进行调查,核实监视居住。并向法庭说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消除规定,李、黄二被告在被关押期间,检察机关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有罪证据认定。然而,合议庭拒绝采纳让李爱菊出庭的申请。

  发回重审证据渐变

  而对网上追逃,公诉方在起诉书中称:“2005年6月9日经本院同意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后逃逸,经上网追逃,在其家中抓获。”李佩卿的共事和家物证实,她从未接到过宁晋县检察院的传唤通知,也从未分开过所栖身的昆明市。“未接到传唤,怎么就成了逃犯?”朱律师说。

  一审中 coach皮夾,李佩卿当庭翻供,称本人向王新国借98万元,并不晓得这是公款,她并不明白钱的起源。她在一审前的书面笔供中,也称受到检方的诱供和刑讯逼供。

  事情得从1994年说起。李佩卿早年从广东来到昆明发展,住在威远街。1994年6月的一天,她接到从四川什邡某看守所打来的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叫姚浩潭,是李佩卿的广东老乡。1994年年初,姚浩潭曾向李佩卿借了500万元,后因一起欺骗案被什邡警方抓获。姚的意思是要李拿100万元去赎他,许诺出来后奉还,同时偿还所欠的500万元。

  记者在一份由昆明市盘龙区公证处2005年12月6日公证的一份公证书中看到,李佩卿就“河北省宁晋县检察院反贪局办案职员对其非法绑架,采取诱供、刑讯逼供获得所谓证据事实”进行了陈说。李佩卿在公证书中写道,在河北宁晋县检察院,她和黄明被关押了七天七夜,被逼否认参加挪用98万元公款的事件。而她并不知道王新国借给自己的钱是公款,何况,这笔钱她早就已经偿还了。据李佩卿描写,在宁晋县检察院反贪局,“他们有的用脚踢我,有的揪我的头发,有的戳我的头。我和黄明在忍气吞声的情形下,被迫按他们的说法招供签字。”

  是否遭到刑讯逼供

  重审前,朱律师再次向宁晋县法院提出告诉李爱菊出庭作证的申请书。“法院休庭前告诉我,检方不弥补任何资料。”朱律师说,但2007年1月8日重审此案时,公诉人却宣读了李爱菊的“讯问笔录”。笔录中,李爱菊说“公安机关未在她的旅馆搞过监督寓居,检察院的人似乎在旅馆办过案。”

  2003年,受泰国中华总商会的委托,李佩卿在昆明开办了《中国-东盟》周刊,通过海内多条航线发行至东南亚,宗旨是向东盟各国先容中国。那年,当上主编的李佩卿44岁,迟疑满志。但从45岁开端,她就在河北省的看守所和监狱中渡过了自己人生的最后岁月。

  在担负李佩卿的四审辩护人时,李庭鹏和朱建伟始终认为李佩卿无罪。李庭鹏认为,李佩卿不是国度工作人员,宁晋县法院关于李佩卿挪用公款共谋的证据自圆其说。三名被告的口供在庭上都存在时供时翻:王新国在庭上拒绝启齿接受质证和对质,李和黄在庭上均表现检察院因非法取证而否认以前的有罪供述。检察院的证据根本没有构成证据链。“证明共谋的证据根本不足,不能认定李佩卿形成犯法。”

  朱律师说,李佩卿曾告诉他,她被抓到河北宁晋县检察院,被非法拘禁了七天七夜,对方还刑讯逼供。她还写下控诉信向有关部门反映。云南省检察院的反贪检察官刘阳(化名)也证明,当年,他个人曾接到过上级部分转下来的李佩卿反应的她和姚浩潭之间的债权情况。李佩卿还写下一份证词,并进行了公证,“她就是为了向法律讨个说法。”

■回 忆
云南女主编获释前猝死河北家属称含冤入狱
李佩卿 本幅员片 本报记者 金林 摄

云南女主编获释前猝死河北家属称含冤入狱
朱建伟律师

  监视居住地点有疑

  生涯新报 记者 邓建华

  在李佩卿一案的卷宗中,共有四份材料:第一份是2004年8月18日当地检察院开出的对李佩卿的拘传证,拘传证左下角注明“李佩卿谢绝签字”;第二份是宁晋县检察院出具的监视居住决定书,时间为2004年8月18日;第三份是2004年8月25日宁晋县公安局出具的对李佩卿的扣留证;另外,还有同一时间宁晋县检察院出具的一份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朱律师说,他从这四份材料中,发现当地检察院“伪造证据”。

  李庭鹏说,在(2006)宁刑字重初第3号刑事审判一案案卷中,有两份材料:一份是昆明市五华公循分局小南门派出所的接警登记表,另一份是出租车司机高某的证言。李佩卿在被抓捕的进程中,有大众向小南门派出所报警。

  “她的双手腕有两块瘀青,脖子也是青的,显著有掐痕,脸部呈酱色,基本不是正常死亡。她也素来没有心脏病。”死者的前夫黄明说,8月3日上午,他赶到河北省鹿泉市殡仪馆,看到了妻子的遗体,妻子的脖子、脸部、双手段均有显明创痕,脚踝折弯,“我猜忌是有人按住她的四肢掐住脖子,才导致她窒息死亡的。”黄明说。

  “她死死捉住铁栏杆 一见我就号啕大哭”

  河北省女子监狱狱政科发给李佩卿家属的《服刑人员李佩卿因病正常死亡告知书》中,这样写道:2010年7月29日6时,监狱的起床号响过后 coach官方網美國,同监舍人员叫李佩卿起床,但其没有响应,值班干警发现李佩卿没了脉搏,组织人员将其送到了挽救室。李佩卿抢救无效于6时25分死亡,斟酌为心源性猝死。

  2004年年初,河北省宁晋检察院在侦破宁晋县烟草公司职工王新国的贪污案中,以为其借给李佩卿的98万元是宁晋县烟草公司的公款,当初李佩卿和黄明让王新国以预购烟款差价的名义骗支了宁晋县烟草公司的公款,用来赎出姚浩潭,李佩卿、黄明与王新国共谋,取得了这笔公款,因而决定对李黄二人进行侦察。

  朱建伟说,在该案中,宁晋县检察院还开出了一张罚没通知单,对李佩卿罚款50万元,没收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和首饰等,而在一审判决书中,公诉方却称,因为那98万并未归还,案发后,向李佩卿追回现金人民币50万元及轿车等物品。事实上,那50万元是李佩卿为能取保候审交的。李佩卿的兄弟李佩光说,当年就是他去交的50万,“他们就说是罚款。当时还交了1万元的保障金,共51万。”

  1994年一笔98万元的公款

  “由于是事后伪造的,所以破绽百出。到案时间和监视居住在统一时间上重合,拘传证上的到案时间是2004年8月18日18时,停止时间是8月19日2时30分,而监视居住证上的时光,竟然也是2004年8月18日起算。监视居住决议书及通知书是一人一次填写的,不同姓名、不同人的签字都是一个字迹;凤凰派出所出具的证实中说,监视居住的地点是宁晋县西环旅馆,而律师调查时,宁晋县工商局出具证明,该旅馆早已停业。”辩护人朱建伟说,“这明摆着是宁晋县检察院捏造法律文书。”2006年11月15日,宁晋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佩卿有期徒刑5年。李佩卿不服一审讯决,上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中旬,邢台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

  奇异的是,一审时检察院提出的证据为当地公安机关进行监视居住,而重审中出示的李爱菊的询问笔录为“检察机关好像在旅馆中办过案。”否定了公安机关搞过监视居住。朱律师当庭提出,检察机关独自取证,有失公平,也未按刑诉法关于公诉案件移送证据材料的规定办案。“如果在西环旅馆搞过监视居住是真的,为什么留下了那么多灾以自圆其说的漏洞?”朱律师说。然而法院依然没有采用辩护人的意见,李爱菊自己也始终没有在法庭露面。

  监狱在当日7时通知了石家庄检察院驻狱检察室,7时30分将李佩卿“因病正常死亡”的情况电话汇报给了河北省监狱治理局。10时,鹿泉市检察院监所干警和检察院法医对尸体进行具体检讨。检查成果为:罪犯李佩卿尸体无外伤,考虑死因为心源性猝死,暂不需做尸体解剖。11时30分,李佩卿的遗体被运至殡仪馆保存。

  “我当庭出示了取证的录音。”朱建伟说,一审开庭前一天,他找到了离检察院几十米之遥的西环旅馆,向业主李爱菊进行了调查。李爱菊说,旅馆早就停业了。她证明,从来没有任何人在其旅馆搞过监视居住。

  李佩卿还说,检察院叫其拿出50万方能取保候审,出来前,在一份笔录中,办案人员还加上了一句“我知道是公款”,她拒绝签字,“但两名办案人员说,如果不签就不放你出去。在那种情况下,我明知不是事实,也只能签字。”李佩卿在公证书中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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